转发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
转发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工商局:
现将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150号)转发给你们,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工商局《转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皖科策字〔1997〕172号)和《转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皖科策字〔1998〕106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省科学技术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
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6〕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下列有关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文件予以废止:
原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351号);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55号)。
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再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